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9月27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22〕139号)同时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部分公开)
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县(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庆阳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省、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市级层面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县(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县(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市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或从庆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国家重特大和省内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4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5 庆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6 应急抢险救灾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在市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相关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详见附件3)。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水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等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统计报送、核查评估、研判分析、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未发生人员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情况下,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本行政区域灾害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收集、汇总灾害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20分钟内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必要时,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并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须将前一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续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每日向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直到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含分县区、分乡镇街道数据),并向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根据农业农村、水务等涉灾部门的核查评估结果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5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防减救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行业涉灾部门和专家全面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客观准确及时核定灾害损失并逐级上报。各级行业涉灾部门单位在接到本行业领域灾情后,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和分类分项核准工作,纵向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上报灾情的同时,横向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收集汇总本辖区所有灾情统一上报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6 地震、暴洪、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组织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7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县(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行业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市委宣传、网信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常住人口25%以上或28.4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应第一时间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动态等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区)申请或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市水保局指导受灾县(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庆阳无线电监测站等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抢修工作。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委。
(11)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县(区)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常住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2.7万人以上28.4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减救灾委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市水保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庆阳无线电监测站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减救灾办。
(11)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县(区)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常住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7万人以上22.7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县(区)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派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核查、会商研判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市水保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庆阳无线电监测站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11)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县(区)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常住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1.4万人以上17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县(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派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市防减救灾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核查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市水保局指导受灾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庆阳无线电监测站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赴受灾县(区)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进行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级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段、救助能力薄弱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要及时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评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应急救灾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区)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县(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考评。
6.2 冬春救助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2.1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9月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核实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形成全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6.2.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确定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10月20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上报《冬春需救助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员一览表》,10月25日前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冬春生活救助申报工作。
6.2.3 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结合灾情评估和需救助摸底情况,在每年10月25日前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资金下达后,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商本级财政部门立即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迅速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管控机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市应急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自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也可向省级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申请支持解决。市防减救灾办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程),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并进行需求评估,确定因灾倒损住房重建修缮对象,建立健全台账,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对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修缮台账报送市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6.3.2 根据受灾县(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市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需救助情况。
6.3.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评估情况,联合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视情制定市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3.5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县(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下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6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救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级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级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水保、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至少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县(区)支援受灾县(区)、轻受灾县(区)支援重受灾县(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庆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在庆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较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 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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