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西峰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西峰区人民政府八届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西峰区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计划5月底前按新的标准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月410元提高到475元,月人均补助达到4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年3420元提高到3500元,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500元和3300元,三、四类对象不变,仍为1008元、696元;集中供养标准由年6000元提高到6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680元提高到5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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