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气象局关于规范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资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现就规范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三、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应于检测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通过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取得委托,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
五、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六、检测机构必须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的格式基础上编制检测报告。
七、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检测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由庆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防雷相关信息,可致电:0934-8213627
监督举报电话:0934-8212877
庆阳市气象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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