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公告
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以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升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审批的施放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庆阳市气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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