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证提取公积金 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贷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掌上办公”“网上办公”越来越便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办事、提交资料。但与此同时,也有一小部分人动起了互联网的“歪脑筋”。
★盗图、PS,再高明的手段也瞒不过“火眼金睛”
前不久,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椒江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核“浙里办”网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及时堵截了两起骗提行为。一起是职工杜某从网上下载图片,伪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图片上有明显水印。另一起是职工李某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电脑PS技术修改许可证时间以及伪造《土地证》上的印章。
事发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杜某、李某,并对两人进行了约谈。椒江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未遂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骗提公积金属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椒江分中心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具体包括:单位为职工做假证的,对骗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职工违反《条例》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他人账户余额的,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并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以上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未发生住房消费行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人认为公积金是自己的钱,就可以无限制地提取,殊不知,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支持职工购房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具有社会性、互助性、义务性、保障性、专用性和积累性的特性,是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利益而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当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其账户内的资金可让渡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统筹调剂使用,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点。如果每个职工未发生住房消费行为,却都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又从何而来?因此,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归还住房贷款时,才能使用。
工作人员希望借本报提醒大家,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便民利民的一项政策,给职工购房置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作为一名守法公民,不应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若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更是得不偿失。
转自《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