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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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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4 16:02:0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套(骗)提住房公积金案判决。

案情: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伙同柯某共同招揽客户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收取佣金获利,随后王某、何某、邓某也参与其中。许某通过李某将需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客户资料转交给制假人员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由制假人员伪造出相应的假商品房购房合同、假购买商品房发票、假异地购房证明、假商品房登记备案信息表、假房产证等资料。其后,许某、柯某、王某、何某、邓某利用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和盖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资料虚构客户何某1、赖某、何某3、何某2、张某、李某、许某2外地购房的事实,或者利用假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社保清单等材料伪造客户黎某患重大疾病的病历来非法套取客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帮助何某1套取了7.3万元(后已退还),帮助何某3套取了3万元,帮助何某2套取了8.22万元(后已退还),帮助张某套取了4.87万元,帮助许某2套取了8.4万元,帮助江某套取了5.47万元,并从中抽15%至30%的佣金获利,赖某、李某则没有套取到款项。

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邓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鉴: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要求各科室、管理部,以案为鉴,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严管干部职工,加强提醒约谈告诫,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业务办理程序,严把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关口。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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