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理念。现择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5月17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美发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使用的“VIP贵宾卡”,持卡须知内容中第四项规定“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该店于2023年1月1日至5月17日给消费者共办理13类293张“VIP贵宾卡”,收取消费者人民币12.44万元,现场剩余未办理“VIP贵宾卡”88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8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6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节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依法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查到该公司库房存放有“经典牧业乳味饮料”250箱、“特伦牧业乳味饮品”250箱、“红枣枸杞乳味饮品”250箱、“核桃花生乳味饮品”250箱,货值0.8万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与某知名品牌外包装标签相近或相似,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3-1、3-4、3-5规定,且标签涉嫌存在虚假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庆城县公安局移送“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线索,经检测,该店出售的“德国黑金刚”等25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店自营业以来,共销售性功能保健食品收入0.48万元,剩余性功能保健食品价值0.30万元,货值共0.78万元,违法所得0.48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没收“德国黑金刚”等25种含有西地那非性功能保健食品,货值0.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8万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案
2023年3月8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合水县某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电梯因故障致住户被困电梯内长达1个多小时,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该小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2023年3月8日6时14分许,乘客由23楼进入电梯,电梯门正常关闭,该乘客按下1楼按钮后,电梯未向下运行,且电梯门无法开启,直至7时39分许电梯门打开,该乘客于电梯内走出。期间该乘客多次按报警呼救按钮,终端电话均无人接听,致使该乘客被困电梯内长达1小时25分钟。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电梯全面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4部电梯轿厢内报警呼叫装置终端与视频监控终端均接于物业办公室北侧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门处于锁闭状态。报警呼救装置电话终端与视频监控终端无人值守,致使乘客被困后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救援措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8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制售“地沟油”火锅底料案
2023年5月12日,举报人分别向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西峰公安分局南街派出所举报了某火锅店涉嫌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线索。经过暗访摸排,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和西峰区南街派出所民警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库房及经营场所发现真空包装无标签油脂块79块、正在硅胶模具中凝固尚未包装油脂块20块,以及真空包装机、餐厨油脂回收设备等工具和材料。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厨师长等交代了用地沟油炼制火锅底料的事实和炼制过程,承认现场发现的99个油脂块就是用地沟油炼制的火锅底料。执法人员当场对查获的99块火锅底料及其他生产工具等物品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已提交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六: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30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诊所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经查,当事人店内广告牌上显示“唯一荣获中国NMPA认证”“闫XX副主任医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从医32年、20年军龄、从事医疗美容事业29年…”“岳XX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从事医疗美容事业28年、中国医师协会整形医师分会会员、中国医师协会预防移植组医生委员 …”等内容,广告牌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设立账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粉条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6月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粉条店生产的预包装粉条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遂依法对涉案粉条进行查封,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粉条铝残留量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粉条1065.95公斤,货值共计0.41万元,被查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粉条1065.95公斤及脱氢乙酸钠1袋、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水、无中文标识国产酒水及无中文标识烟花产品案
2023年3月21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经营线索。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酒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造成严重后果。另查明,该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水、无中文标识国产酒水及无中文标识烟花产品,货值金额4万余元,以及未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义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进销货台账不完善。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水、无中文标识国产酒水及无中文标识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营行为处5万元罚款;2.对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酒水、国产酒水经营行为处1万元罚款;3.对违法销售无中文标签酒类产品获得利润0.82万元,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4.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轩尼诗干邑白兰地”酒11瓶;没收无中文标签国产“森德兰气泡”酒12瓶;5.没收无中文标识烟花棒产品63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