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0〕14号 2020年2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推动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侧重支持区域内有关科技项目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我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给予支持。
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我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给予支持。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设备为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委托省级科研机构承担任务的,由市或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划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县(区)自主实施的,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县(区)财政主要结合区域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对市、县(区)予以支持。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专项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定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给予支持。市、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科技创新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同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县(区)财政按照同级支持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同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科研机构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由委托方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级科技领域基本建设支出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全市各级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财力情况积极给予支持。我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保障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深化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四)完善相关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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