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建立政府、供电公司、用电客户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持续优化提升我市电力营商环境,制定了《庆阳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意见征求情况
《办法》形成后,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商研,征求了26个市直有关部门、8县(区)政府、3个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意见建议。从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面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提交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先后征求到意见建议9条,采纳意见建议2条,在修改完善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12月6日以庆政办发〔2023〕111号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划分、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附则四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电力接入工程为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之间所发生的入网工程,工程建设投资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二章,电力接入工程界面划分。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按照用电容量等分为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
(一)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
1. 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客户,经由电网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进行接入,产权分界点前的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
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延伸10千伏电源线路至用电客户建筑红线外,延伸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公网线路无法满足中大型企业用电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可靠性等需求时,可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电力专线供电,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
3. 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
4. 工业园区(不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发〔2021〕34号)要求执行;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入网工程,由园区按照基础设施“七通一平”标准建设,建成报验后统一移交电网企业运营维护。
(二)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
1.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市、县(区)财政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从县(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中,按规定列支。
2. 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
3. 园区内从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网延伸等电力接入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基础设施标准投资建设。
第三章,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的,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园区、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参照35千伏及以上或园区的用电客户电力接入工程执行。
(二)35千伏及以上或园区的用电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实施。具体流程为:规划对接→项目启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维护。电网企业定期对接政府主管部门获取全市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明确各区域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作为后续电网网架建设、设备改造、用户接入的依据;用电客户、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根据用电需求对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出具接入系统初步方案;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根据电网企业出具的正式供电方案组织开展接入工程设计并编制工程概(预)算书,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的、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据资产属性可由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客户、电网企业协商解决,也可无偿移交至电网企业管理。
第四章,附则。
电力接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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