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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16:21:04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精神,与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及投融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

2.《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庆市财农〔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说明了贷款贴息办法出台的目的及政策依据,明确了贷款贴息范畴。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及贴息对象和范围。按照市级财政每年不少于2000万、县级财政每年不少于1000万的标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牛羊猪鸡,果菜菌药”等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对在庆阳市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产业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产品收购、农资农机购置、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建设、仓储及冷链物流建设、农业品牌培育、农业科技研发和新品种引进等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市县贴息补助。同时,明确规定对经营主体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贷款逾期加罚息或经营主体及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贴息补助。

第三章  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财政扶持贴息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贴息额按年度分段核算兑付当年贴息资金。贴息利率以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为准。新建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分年度确定贴息比例,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第三年均按照70%比例贴息。改(扩、续)建农业产业化项目三个年度全部按照70%比例贴息。贴息方式实行“即贷即贴”。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承贷银行设立农业产业财政贴息专户,承贷银行向经营主体放贷后,市(县)财政部门将贷款预期利息拨付至农业产业财政贴息专户。贷款利息实际产生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及时向承贷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同一经营主体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发展贡献大、联农带农作用强的经营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贴息额度。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按照“主体申报、县级审查、市级审核”原则,由经营主体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确保贷款农业用途。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职责与监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审核和贷款贴息资金监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贷款贴息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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