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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5:32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需要。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意见》明确了十二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单列为第八项重点任务,明确要求: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二是党委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仅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于非生产营业发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从工作实践看,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般与生产安全事故重叠,可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较大及以下火灾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有着显著差别,不能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晰、程序不到位、方法不适当、调查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

三是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火灾整体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但全市火灾起数依然居高不下,“小火亡人”的风险依然存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存在短板。制定出台《规定》,有利于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职能作用,有利于推动精准治理、精准防范,维护我市的火灾防控形势稳定。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九章32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4条。主要对规定制定的依据、工作原则、调查权限进行了明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调查范围,共2条。主要对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对象及涉及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调查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共8条,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程序、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工作制度。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的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认定调查小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任务。提出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

第四章调查取证,共3条。主要明确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的程序和重点,确定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并就书面结论的应用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五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共4条。主要对火灾原因中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火灾性质的认定给予了规定。明确火灾事故需调查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部门监管责任、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处理和移送,共2条。主要明确了由管理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共5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完成时限、批复时限等要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章整改评估,共2条。主要明确了对较大火灾事故结案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程序和主要内容,以及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具体督改和惩治措施。

第九章附则,共2条。对《规定》涉及的日期含义进行了明确。

相关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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