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做出部署,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12月7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召开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孙春兰副总理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国家选取医保统筹层次比较高,抵御风险、价格谈判和管理能力比较强的4个直辖市和西安、大连等7个副省级城市开展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 56号)。11月28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等十部门,印发《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对各市州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庆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试点方案以及省实施意见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庆阳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庆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了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在起草过程中,市医保局参考了周边等市州的做法,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及建议,形成了《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通过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让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惠及更多群众;通过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实现医疗机构药款30天回款;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支付,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机制、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通过药品采购与医保支付联动,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第二部分为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与。以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为依据确定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原则上是2年。四方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每年一签。第三部分为采购品种和采购方式,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包含有中选甘肃品种和联盟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2018年甘肃省药品采购平台采购量的50%-70%约定,分解到各县(区)和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采购方式,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已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调价后医疗机构直接采购;未挂网的中选药品以联盟地区中选价格供应甘肃市场;同品规非中选药品应通过主动降价或经价格联动、价格谈判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第四部分为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一是落实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临床使用;二是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三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的协同;四是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设结算监测系统,保障及时回款;六是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庆阳市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二是精心组织实施,强调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三是落实部门责任;四是加强督促检查;五是做好宣传引导。
《实施方案》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按时回款,《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医保周转金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以县(区)中选药品年度约定总采购金额的30%为周转金,设立专用账户,用于预付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国家要求按不低于30%预付)。二是建立政策协同机制,《实施方案》提出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深化医疗、医保、医药政策协同机制,推动“三医联动”有机结合,构建“三医联动”的整体性治理格局,实现深化医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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