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内容与标准、救助对象的筛查认定、申请审核、救助服务与保障、资金保障及结算、监督与管理,共7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重点内容
此部分为重点内容,主要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筛查认定程序、申请审核流程、服务保障和资金保障做了明确规定。现予以说明:
(一)救助对象:为庆阳市户籍(或在庆阳市领取居住证)具有康复服务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同等条件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享受救助。
本部分与省上政策相比,我市的救助对象放宽了救助年龄。
(二)救助内容与标准:分为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3部分,本部分内容和标准与省上制定的政策是一致的。
(三)筛查、申请、审核工作程序:
1、筛查程序:市、县(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2、申请程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3、审核程序:县(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四)服务保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受助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无相应定点康复机构的,县(区)残联可商残疾儿童监护人统筹安排至庆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其它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县(区)残联转介至其它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送训补助费制度,对接受康复救助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
(五)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残联要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康复救助目标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各级补助资金,并对县(区)给予适当倾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等。
市级财政重点保障康复训练和经市残联组织的康复服务所发生的救助费用,保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机构运行,康复训练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
县(区)财政重点保障康复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经县(区)残联组织的康复服务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全额保障县(区)残联所属公建公办康复机构运行、康复设备购置所需经费。
(六)费用结算: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医保报销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资金可根据救助项目实施情况统筹使用。救助儿童中途放弃康复训练的,其剩余救助费用结转给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跨地区及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部门报销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相关报销回单向县(区)残联申请救助。市、县(区)残联所属公建公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本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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