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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2 【字体:

  庆政发〔2017〕3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补助打好基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16〕101号)和《庆阳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精神,现就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创新体制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据户籍人口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找准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着力点,拓宽覆盖范围,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分类精准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精准制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引导县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安排市对县区各类专项资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创新支持方式。统筹运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支持城镇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提升城镇功能,增强城镇承载力和辐射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便利条件。

  二、具体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中职教育免学费、助学金政策;按标准落实免除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保教费;由教育部门负责,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核定学前、义务、中职教育应享受政策学生人数,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全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医疗异地结算机制。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全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县区财政要落实各类培训补贴政策。市人社部门和各县区要做好城镇常住人口、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困难就业人数统计工作,积极争取省级相应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条件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政府)

  (七)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

  (八)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加强对农民财产的物权保护。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

  (九)积极争取并使用好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同时,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计等基础工作,为配合财政部门争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要使用好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足额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十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分配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民生社保、基础教育、产业扶贫、农业发展、交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城乡政策制度衔接,共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做好工作对接,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人口、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源共享,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挂钩政策提供数据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发改、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的专项资金争取和安排倾斜力度;公安部门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教育、人社、卫计、民政、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各自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加强评估督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县区向农村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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