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字体:

庆政发〔2016〕13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2016年11月7日下发的《关于庆阳民用机场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甘政国土发〔2016〕550号),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集体土地32.744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用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位于西峰区彭原镇西邻杨家坳村耕地、北至义门村西门组耕地、东邻义门村西门组耕地和李家寺村李咀组耕地、南至原航站机场跑道集体农用地31.6776公顷(其中耕地30.7842公顷,园地0.039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669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32.7445公顷。

  二、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庆市国土资函字〔2011〕61号《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庆阳民用机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前期工作的交办函》,按照《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市国土资发〔2010〕32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 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500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