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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8 【字体:

庆政发〔201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加快落实市委关于“三个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
  不断健全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环保领域部门联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
  审计机关在开展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二)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2015年7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环保局)
  公安机关要设立驻环保联勤机构,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四)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采取“封闭式管理”、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
  (五)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责任保险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采取综合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监管执法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62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各县(区)、各部门要摸清查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档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挂牌督促整改、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七)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八)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明办、市环保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九)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组织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一)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加大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强化环境稽查,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十二)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按要求及时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十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以“规范、精细、高效、智能”为目标,不断推进网格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智能化、分类化监管和编制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落实。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制定印发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四)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加强对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自2015年起,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比例不低于30%。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五)加大监管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对因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基础装备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十六)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农村乡镇和城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加强乡镇(街道)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编委办、市环保局)
  (十七)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环境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八)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市、县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配备较为先进的调查取证设备,保障一线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用车。2017年年底前,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物联网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信访有奖举报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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