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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加强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5 【字体:

庆政办发〔2016〕183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加强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全市加强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全市加强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促进全市煤炭市场秩序和经营企业规范运营,有效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79号)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通过完善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加大优质煤炭供给,加强清洁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成一级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8个、二级配送点和电商配送网点30个左右,每个乡镇至少建成销售网点1个。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县、乡、村民用优质煤炭供应、配送、保障和监督网络体系,实现优质煤炭销售全覆盖,促进全市空气质量不断提升。分年度目标为:

  --2016年,西峰区建成1个市区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3--5个二级配送点和电商配送网点,启动乡镇销售网点规划选址工作。其他县根据城镇规模启动县城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和2--3个二级配送点的规划选址工作。

  --2017年,西峰区完成乡镇销售网点建设,启动村级销售点布局工作。其他县完成县城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和二级配送点建设,启动乡镇销售网点规划选址工作。

  --2018年,西峰区完成村级销售点建设工作。其他县完成乡镇销售网点建设工作,启动村级销售点布局工作。

  --2019年,西峰区完成覆盖城乡的优质煤炭集中配送网络建设,其他县完成村级销售点建设工作。

  到2020年,全市建成覆盖城区、乡镇、农村的优质煤炭集中配送网络,基本形成完善的优质煤炭经营配送体系。

  三、重点任务

  1.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全市主要城区要逐步完成输配电线路、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型能源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城区和有条件乡镇的居民清洁型能源使用需求。农村地区结合实际和周边条件,加快完善优质煤炭经营配送体系。确保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2.确保优质煤炭供应。坚持政府“搭台”,市场主导,企业对接,积极落实优质煤源。以大型煤炭企业及型煤加工企业为供应主渠道,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供,确保优质煤炭的稳定供应。依照市场化规则和质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销售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保质保量向市场供应优质煤炭。积极推进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按照集中配送、运煤到村、封闭运行的原则,依托优质煤炭供应企业的配送体系,将优质煤炭直接运送至各级配送网点。强化煤炭供应企业配送设施和配送队伍建设,确保提升优质煤炭配送水平。

  3.推动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家用劣质燃煤设施淘汰工作,引导居民更换先进的电、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型能源装置,倡导鼓励农村散煤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罐、节能环保型炉灶。积极推进城区居民集中连片供热工程,督促开展城区商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现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积极更换电、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炉具、灶具。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场所使用清洁能源,不具备更换条件的应使用无烟块煤、无烟型煤替代。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城乡散煤用户使用节能环保型炉灶(无烟煤炉具)的积极性,推广示范使用洁净煤和引燃煤,杜绝使用不达标或劣质煤炭产品。

  4.强化建成区煤质管控。积极贯彻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市政府全面加强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煤炭供应源头管理、煤质指标化验管理和烟气排放监测。大力推广和普及特低硫与特低灰煤、洗精煤、无烟型煤,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特低硫与特低灰煤、洗精煤、无烟型煤替代中高硫煤、中高灰煤、褐煤。煤炭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产品。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指标超标,全市供热企业、公共服务单位用煤按硫分(St,d)﹤0.7%、灰分(Ad)﹤15%的控制标准执行,居民用煤按硫分(St,d)﹤1%、灰分(Ad)﹤16%的全省散煤控制标准执行。

  5.加大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治力度。清理城区及周边区域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煤炭加工点等经营场所,对主城区2公里范围内煤炭经营单位限期予以清理取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农村乡镇所有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煤炭加工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治,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单位限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完成规范化建设后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或限期内完不成规范化建设的经营单位予以取缔清理。

  四、责任分工

  1.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市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煤炭经营政策,考察落实优质煤源。市工商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煤炭市场督查,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将煤炭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分送相关部门。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加工、销售、重点用煤企业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达标的高硫分、高灰分等劣质煤,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单位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优质燃煤供应企业与各级煤炭配送网点对接。市环保局负责在市区和县城重点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展,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对加工、销售、重点用煤企业在生产、储存、装卸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加大燃煤排放违规处罚力度,对燃煤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依法提高检查频次;煤炭经营条件和环境要求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的单位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煤炭经营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理、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发改委负责煤炭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监测,确保全市煤炭价格保持稳定,积极组织查处煤炭行业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工信委负责工业企业生产辅助锅炉达标改造、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民用炉具能效标准制定等工作。市农牧局负责制定我市农村地区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无烟煤炉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低收入阶层优质煤炭补贴及配套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单位冬季取暖用煤采购,杜绝超过控制性标准的不合格煤炭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落实西峰城区居民供热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市运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煤炭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等情况进行检查。市食药监局负责督促建成区内的各类餐饮企业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排放。

  2.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属地化管理机制,推动落实管控属地化责任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型煤配送网点布局规划工作,完善和规范各级民用煤炭配送站网点建设,对优质煤炭配送企业衔接县、乡、村各级经营网点提供支持。开展洁净型煤、引燃煤、高效煤粉生产加工项目的论证、引进、备案、建设工作,加快引进环保洁净型煤生产线、高效环保煤粉生产线项目建设,加大市场优质煤产品供应。定期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定期将煤炭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备案信息(或电子数据库)函告市能源局、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运煤车辆进城后溢撒治理工作,对储煤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建立入城煤炭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制度,对运煤车辆实行严格的卡口管理,定向配送销售,做到“煤炭来源清楚、审核备案准入、质监结果可查、市场接收有据、销售去向明确、卡口通行验证、管理台帐健全”。要求运煤车辆必须提供所属企业(煤矿企业、专业煤炭市场、型煤加工厂、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煤质检验报告、提煤单、计量票据等运送手续,必须采取覆盖和车辆清洗措施,对不具备以上运送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对运输不符合控制性标准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城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和处罚。抓好建成区范围内燃煤单位、供暖企业用煤管控,严肃整改锅炉用煤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出的问题,对违规用煤的企业、单位加大炉前用煤监测频次,严厉查处使用不达标煤炭的行为,杜绝燃煤单位、供暖企业使用不达标煤炭;对已购进的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要责令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确保燃煤单位、供暖企业一律使用符合控制标准的优质煤炭。

  3.相关能源企业职责:市能化集团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参与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建设全市优质煤炭电商配送平台,制定具体运行方案并进行推广。

  境内煤矿企业要通过采用先进采煤工艺,减少矸石含量,不断完善洗选系统,提高原煤洗选率。要加大煤炭深加工投入力度,延长煤炭产品链,确保供应我市煤炭消费市场的煤炭产品硫分、灰分达到控制性标准。

  承运企业应对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运煤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煤质检验报告、提煤单、计量票据等运送手续,采取覆盖和车辆清洗措施。

  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煤炭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及试点新能源配送体系建设,配备煤质检测设备,具备煤质检测条件,确保销售的燃煤煤质符合标准。

  煤炭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30个工作日内告知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企业运营中每批次购进的燃煤均须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建立质量档案;在运输、装卸、存储煤炭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规范煤炭储存场所、网点管理,煤炭储存按照进货批次保存检测报告、堆放、储存,填写进销台账,落实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重点用煤单位、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储存、备案等管理体系,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使用煤炭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型煤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创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能源局备案。

  2.严控煤源,强化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把好燃煤进入关,对生产、储存、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走街串巷等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行为。确保用户按照散煤治理的要求,使用优质煤炭或清洁能源,杜绝不符合规定标准燃煤的采购、生产、运输、使用。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动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地区居民、外来人口、工商企业等用煤管控工作,鼓励使用定点供应的优质燃煤。

  3.广泛宣传,全民参与。散煤治理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事关全市空气质量提升和人民群众健康。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全社会支持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为优质煤炭替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从严管理,确保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把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层层分解目标,确保既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对散煤治理不重视、工作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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