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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3 【字体:

庆政办发〔2016〕140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大胆探索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体制构建、平台建设、市场规范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较好地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向监管体制集约化、资源配置效益化、运作机制透明化目标迈进。但是,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顶层设计欠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规程执行不严、市场主体发育不全、围标串标防范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治理围标串标突出问题,打造更为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交易平台和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持续深化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是防止公共资源损失浪费、从源头上防范和抑制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和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9号令),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7月份,我省被确定为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府综合试点省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法治化、智能化、标准化要求更为具体、更为严格。我市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交易工作总体水平位于全省前列。但随着国投项目的增多、建设时限的压缩、项目交易的持续规范,各方交易主体普遍不适应,加之个别实施单位、代理机构业务素质偏低,工作要求不高,忽视法定要求和刚性约束,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着力完善平台功能,加大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配置效益,依法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更为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要依法依规履行交易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自觉摒弃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和指导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对其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交易活动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要健全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听取各方面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职责。市发改、住建、水务、交通、财政、国土、国资、农发、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公告文件审核、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投诉质疑受理查处等法定职责,特别要加大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标前审批把关不严、现场监督流于形式、标后监管缺位乏力、权责脱节、争权诿责等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履行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的基本职责,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采购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合法性复核,组织进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要建设和管理好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视和加强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促进更好履职尽责。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的行政监察,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市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三、要持续规范各方交易主体市场行为。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对于规范各方交易主体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受制于进场范围广、参与主体多、管理职责分设、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目前普遍存在对交易主体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业主单位规避进场、虚假招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恶性竞争,代理机构“量体裁衣”,评标专家“定向评审”,个别企业“挂靠”资质。这些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已经成为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顽症,亟需下大力气予以解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协调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尽快制定出台《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有效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将其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组织各方交易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的制定实施,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信用系统和信用发布平台,并强化其结果应用,以“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提升各方交易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持续规范各自市场行为。

  四、要加快建立防范围标串标问题的有效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大围标串标突出问题的防范和整治力度,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要严格操作规则,形成不易围标串标的保障机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持续健全完善流程管理、监督管理、主体管理等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有效制度保障体系。要加快推行招标文件规范性文本,避免招标人利用“量体裁衣”、“对号入座”式的招标文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要拓宽招标公告等交易信息的公开渠道,增强交易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竞争更加充分,围标串标难度更大。要完善改进交易程序,严格执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保证金,推行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尽可能减少标前交易主体间的见面和串通机会。要强化过程监管,形成不能围标串标的防范机制。各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标前审核,重点核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避免“一事一议”和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管,防止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结果。要加强标后履约验收和备案管理,要将交易活动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供货验收、跟踪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注重从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人员、变更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违法转包分包、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投诉质疑的调查处理中,发现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围标串标的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围标串标案件的合力。对于公职人员,只要违规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使想插手项目交易、以权谋私者望而却步;对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非公职人员,发现围标串标的,该吊销资质证书的要坚决予以吊销,该限制投标资格的要坚决予以限制,该清理出场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切实以有力惩处增加其违法成本。

  五、要进一步落实招标项目法人负责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认真落实法定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实施依法依规。发改、住建、水务、交通、财政、国土、国资、农牧、林业、扶贫、水保、农发等项目相对集中的部门单位,要把规范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作为一个重大政治任务,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确保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资质资格、专业人员、服务场所、保障能力、相应资金“五到位”,严禁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代理业务,严禁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严禁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参与或纵容投标人围标串标,严禁任何理由的场外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招标、恶意竞争、行业垄断、诚信缺失等问题的查纠整治,实行业主单位、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联合评价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代理服务情况要量化考核并定期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失信成本,促进服务规范。

  六、要全面完成电子招标投标试点任务。根据《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20号)要求,2017年6月底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电子化。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推广和使用工作,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实施全省范围内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的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靠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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