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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9 【字体:

庆政办发〔2016〕7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已按照2016年3月1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本市城区和各县城区及所属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建制镇参照各县城区标准执行。

  第三条 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四条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所在县区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并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需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七条 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甘价服务〔2002〕193号、甘价服务〔2004〕181号文件规定执行,庆阳市区(西峰区)每平方米为1250元,其他各县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850元。

  第八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和城市开发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政策,一律废止。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按甘财〔2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省委〔2002〕33号文件规定,从各县区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10%,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易地建设经费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业务培训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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