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73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按照2016年3月1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各县(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六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七条 县(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古树名木的认定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古树名木管护人员的选定应当遵循方便、就近、自愿原则。
县(区)林业局应当与管护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管护人员可以随时变更。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
(四)擅自修剪、采摘果实;
(五)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征求林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
(一)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第十二条 移植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应当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移植三级保护古树应当向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及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图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移植施工方案,包括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规定移植;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移植费和移植后五年的养护费用应当由移植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出现可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状况的,林业部门应当采取加固、修剪、移植等措施加以防护。
公民和法人因保护古树名木遭受财产损失的,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濒危的,林业部门应当采取复壮和抢救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文化、历史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经林业部门确认后,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实行责任制: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堤、水库周边的古树名木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养护;
(三)城镇住宅小区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养护;
(四)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林场、苗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承包人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县(区)林业部门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古树名木养护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松土、浇水、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工作,防止对古树名木的破坏、损害。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侵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区)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复壮和救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区)林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
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市林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捐资保护古树名木的享有捐资标注权;认养古树名木的享有认养署名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盗伐古树名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林业部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移植或者处理死亡古树名木,擅自修剪、采摘果实,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伤的处毁坏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不力,在古树名木管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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