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70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庆阳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甘民发〔2016〕66号)要求,决定从2016年5月初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市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区)为基础,县(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县(区)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县(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市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省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数据汇总和数据审核、检查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数据汇总报送。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5月5日前)
市民政局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各县(区)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农村留守儿童首次排查时间结点确定为2016年6月30日。县(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区)公安局及派出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认真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根据村(居)民委员上报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及时汇总形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7月10日前)
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区)民政部门,并抄报县(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区)公安机关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县(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县(区)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的数据资料。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7月15日前)
县(区)民政局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表中数据审定后形成本县(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附件3,电子版表格一并上报)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摸底排查有关数据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县(区)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主动作为,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细做实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具体分工,履职尽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县(区)要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各县(区)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在原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健全报送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做到随时变化即时更新。各县(区)民政局每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要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建立本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县(区)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务必于7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五)严格规范格式。各县(区)填写、上报文件时,要严格按照Office Excel办公软件格式中的模板(附件1.2.3.4.5)认真填写相对应的内容,以防止文件格式不一致,造成数据错误并遵循计算公式,确保计算公式对应处理结果准确无误,数据真实有效。
附件: 1.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 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 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5. 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6. 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7. 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
联系人:市民政局黄斌辉 联系电话8615245
邮箱1278007267@qq.com;
市教育局杨东 联系电话8680265
邮箱904953831@qq.com;
市公安局安燕燕 联系电话 5993332
邮箱12137661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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