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试点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58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试点工作,在助推脱贫攻坚及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全市此项工作健康平稳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经济新常态下开展合作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领会政策精髓,明确试点目标,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合作社试点工作方向正确、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具体工作中,要对合作社进行准确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要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查、联社审批、银行监管”的要求,坚持“小额、分散、普惠”原则,正确把握贷款投向,严格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所有资金用于支持农户创业,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政策宣传,做实业务培训。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强合作社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合作社的认知度,增强他们入股合作社的积极性,在5月底前,农户入社率总目标应达到6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合作社业务运营工作的培训力度,有效提高各级合作社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特别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切实规避业务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确保规范运行。各县(区)要结合业务实际,适当充实县级联社和乡(镇)管理中心人员力量,确保合作社业务运行的连续性。认真落实贷前审查、贷中跟踪、贷后管理有关措施,及时发现合作社各类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断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为合作社合规稳健运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合作社试点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相结合,积极引导涉农小微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农户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分散和降低合作社资金运行风险,推动金融+保险融合发展。
四、加快贷款投放,严防信贷风险。各县(区)要加大合作社自有资金发放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沉淀,5月底前,自有资金使用率要达到70%以上。获得第一批“金桥工程”贷款的环县、庆城县、宁县、镇原县、华池县,要在严格遵循放款流程的基础上,克服“慎贷、惜贷”思想,加快投放进度,同时在贷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产业发展以外的领域。要严格控制单个放款对象的贷款数额,原则上单个农户的贷(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涉农企业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贷(借)款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以避免贷款风险过度集中。对于目前不能确定贷款对象而闲置的“金桥工程”贷款资金,应及时归还兰州银行,尽量减少因资金闲置而产生的利息损失。5月底前,各有关县(区)不得再有“金桥工程”贷款闲置资金。
市政府将从6月初开始,对全市县级联社、乡(镇)管理中心和村级合作社进行达标验收。各县(区)要提早谋划、尽快启动,重点从注册登记、农户入社率、自有资金发放率、“金桥工程”贷款发放率、办公场所、内控管理、专户开设、资金运作、风险防控等方面,对辖内县级联社、乡(镇)管理中心、村级合作社进行一次达标自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到位,切实做好合作社达标工作,使我市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得到健康发展。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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