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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字体:

庆政办发〔201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庆阳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各项任务,按照《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综合价值,加快文化大市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与展示并重,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原则,展示、传承、创新、发展历史文化,实现文物资源独特的价值。

  三、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遗址展示利用模式和遗产资源富集县区的博物馆规模化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保护管理水平,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博物馆网络体系,成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四、空间布局

  按照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一带三区”建设布局,打造以始祖文化为核心的陇东南文化历史区。突出周祖文化、农耕文化、岐黄文化、红色文化四大文化品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市博物馆集群建设。

  (一)围绕陇东南文化历史区发展博物馆聚落。以周祖文化、农耕文化、岐黄文化、红色文化等为依托,重点围绕史前遗址、古城古民居整体展示,大力发展各类专题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建成具有浓厚历史文化氛围的特色博物馆聚落。

  (二)在进一步办好市博物馆和八县区博物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综合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特别是民办博物馆的规模化发展,建成类型丰富、特色各异、数量众多、档次品位较高的博物馆集群。

  (三)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为核心,重点做好长城及古建筑的活化展示,打造各类遗址公园,特别是依托古村落、古民居发展各类小型民办博物馆,再现古城、古镇、古村的历史风貌。

  (四)以工业产业集聚地为核心,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展示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与工业文化。

  五、实施阶段与主要任务

  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实施期限为2015—2020年,分两个阶段进行建设。

  (一)启动建设期(2015年)。按照博物馆分类,启动实施重要文化遗产展示工程和博物馆建设项目,进一步拓展我市博物馆体系空间和数量类型。一要鼓励依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博物馆。二要支持陇东红色博物馆、庆阳市祥云民俗博物馆等民办博物馆对外开放,指导筹建环县母亲记忆博物馆、庆阳仁民香包博物馆等民办博物馆。三要兴建遗址类博物馆。推进南佐遗址保护和展示利用项目,申报南佐遗址博物馆建设项目。推进西峰肖金塔、宁县政平书房、华池双塔、环县宋塔等古建筑的活化展示。推动罗川古民居等传统村落、民居博物馆建设。开展庆一井等工业遗产展示及博物馆筹建。实施南梁苏维埃政府革命旧址博物馆建设。四要借鉴博物馆展示和服务理念,立足丰富的乡土文化资源和人民群众广泛的精神文化需求,以西峰区什社乡李岭村“乡村记忆”博物馆为样板,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乡村记忆”博物馆。

  (二)重点发展期(2016—2020年)。全市博物馆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珍贵的文物资源和多彩的文化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和更加充分的展示利用,具有庆阳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日益完备,博物馆布局更加合理,文化与旅游融合更为紧密,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作出更大贡献。

  1. 文化系统及行业博物馆。全面提升综合性博物馆整体水平,建设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专题类博物馆,使我市瓷器、青铜器、陶器及体现庆阳齐家文化、常山下层文化特色优势的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全面系统展示,专题类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数量显著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新建或改扩建馆舍陈旧、面积狭小、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的县级博物馆,建成正宁县博物馆,实现各县区至少有1个功能完备的综合性博物馆,使之成为展示本区域文化遗产资源的主要窗口。加强博物馆评估定级和规范管理工作,推动市博物馆、庆城县博物馆2个三级博物馆晋升为二级博物馆,培育3-4个具有一定基础的博物馆申报三级博物馆。加快行业博物馆建设,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和政府建设行业博物馆,逐步提高已建成的行业博物馆如庆阳岐黄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华池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提高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要立足本行业、本区域代表性文化,建设古生物化石、科技、工业、农业、城建、交通、矿产、森林、水利、对外友好和生态环境等行业博物馆,全面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现代化面貌。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提升博物馆陈列展览水平。同时,各县区政府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承基地、传习所建设,设置陈列馆、展览馆,集中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民办博物馆。引导广大民间收藏者利用自身收藏的文物和奇石、像章徽卡、邮票、火花烟标、门券票证、手工艺品等特色藏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旅游景区、乡镇、社区设立民办博物馆,力争每个县区平均建成1—3个民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藏品内涵不断丰富,办馆质量稳步提升,成为全市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名优特产、特色小吃、说唱艺术等的演示、展示、制作和销售为内容的活态博物馆,以收藏、保留当代重大事件相关物证、艺术品、古旧物品的民办博物馆,引导其向基层和社区群众提供文化休闲服务。

  3. 遗址类博物馆。坚持规划先行,实施分类指导,优先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调查和研究工作,充分挖掘历史文化信息,增进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重点实施古文化遗址、石窟寺、长城、古建筑、古民居、红色革命旧址的展示工作。加快推进南佐遗址保护规划项目进程,统筹推进南梁、河连湾、山城堡、屯子、包家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旧址纪念馆绩效管理。加强文物本体抢救保护,运用原状展示、陈列展示、模拟展示、揭露展示和复原展示等多种手段,全面深入地揭示其历史文化价值,让文化遗产从历史记忆中走出来、“活起来”。通过分步有序推进,到2020年,除部分没有发掘或发掘后回填的遗址墓葬类不可移动文物外,大部分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有效展示。

  4. “乡村记忆”博物馆。结合实施基层公共文化中心、“乡村舞台”建设等文化项目,在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及时记录和保存广大农村的文化传承与时代记忆,打造广大群众寻根溯源、寄托乡情的文化平台。通过民俗展、乡情展、沿革展等多种形式,展示反映乡村生活传统、劳作传承、民间习俗、礼仪道德及乡村变迁的实物、图片以及村民使用过的老旧物件。引导具备条件的“乡村记忆”博物馆提高办馆水平,逐步转化为符合《博物馆条例》规定条件的博物馆。

  六、扶持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博物馆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各县区要将博物馆建设列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建设用地、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予以扶持。个人、集体所有的文物古建筑、古民居开辟为博物馆的,市县政府应在馆舍维修、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同一处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分属不同所有者,影响整体展示的,市县政府要积极协调产权置换,理顺管理体制。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国有博物馆对“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进行帮扶,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支持各类博物馆发挥教育研究和文化传播功能。各县区要积极建立开放灵活的博物馆科学文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要建立馆校教育合作长效机制,把博物馆资源与中小学课程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有机结合。要支持博物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开展博物馆基础研究和特色文物保护技术研发应用,推动编辑出版文博系列学术研究成果和适合不同层次需求的普及性读物。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联合申报课题,共同开展文物科技保护。鼓励组织反映我市佛教艺术、瓷器、陶器、民俗等特色的藏品赴省外、境外举办展览。积极引进国外、省外优质藏品和展览来我市展出,推动馆际尤其是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的展览交流,鼓励联合办展、互换展览和流动展览,促进全市各类藏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

  (三)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数字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利用数字技术对藏品信息进行全方位采集、存储,实现博物馆藏品的动态管理、在线展示和核心业务的智能化。通过数字技术全面复原和展示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价值,拓展展示维度空间,丰富展示方式和内容,加深观众文化体验,扩大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大力发展智慧服务,以网上预约、在线服务、虚拟参观、远程教育、信息推送、社交分享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扶持和推进民办博物馆建设发展。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要求,对民办博物馆建馆用地给予优惠,符合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政府提供、低价出租等途径改善民办博物馆馆舍条件。市、县(区)政府可着眼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实际需求,对民办博物馆设立、举办新展览、向社会免费开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或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展览等社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培育和引导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五)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具备基本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游览区,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和旅游服务设施,积极申报创建旅游景区,打造特色鲜明的文物旅游品牌。优先推进石窟寺、文化遗址和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景区游客承载量核定工作,更好地保障文物安全、游客安全和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和文物旅游景区纳入对外宣传和国内外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充分运用多种传媒手段,加强宣传推介,不断提高文物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庆阳市实施“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宗教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历史再现”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县区整合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历史再现”工程。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及遗址博物馆建设等重大项目。引导现有社会公益性质基金会将博物馆运行和馆藏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支持范围。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申请设立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创新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个人投资支持“历史再现”工程。

  (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县区各部门不得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或将国有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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