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3 【字体:

庆政办发〔201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庆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发展,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核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试点的通知》(甘民发〔2014〕1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甘民发〔201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救助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客观公正地实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将党和政府的利民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真正维护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三)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信息核对、反馈、收集、审核时效性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试点,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模式,紧紧围绕“六个一” 工作要求,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攻坚克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运行体制。一是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区在上级民政(救助)部门的基础平台之上进行本地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民政系统内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签订一份信息共享协议。各县区民政(救助)部门积极与核对部门衔接,签订信息共享快速查询合作协议,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共享快速查询协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三是明确一套信息核对内容。掌握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家庭成员中财政供养人员信息、住房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信息、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享受国家相关补贴信息、银行存贷款及金融性资产收入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及贷款信息及各类救助信息等。实现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100%进行信息比对,实现应核尽核、先核后保;实现对享受社会救助保障家庭100%进行信息核对;实现与当地50%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互查目标。四是规范一套信息核对程序。申报: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在乡镇(街办)诚实申报本人及家庭实际生活和经济收入状况,并与受理机构自愿签订《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提供受理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办)受理审核后,对于需请县区居民家庭信息核对中心进行有关信息核对的报送县区复审核对。各县区核对中心每季度首月将需请市核对中心协助核对家庭的信息上传到市信息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核对:市县区信息核对中心将需要核对的信息汇总后,通过核对管理系统将数据资料传输到本级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反馈:各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数据反馈到本级信息核对中心,市县区信息核对中心根据核对结论进行汇总和分类,及时反馈各经办机构,作为是否享受社会救助的依据。五是完善一套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细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跨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调机制。六是完善一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管理、信息保密和核对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安全规范运行。

  四、实施步骤

  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1月1日-4月30日)。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指导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或细则,组织召开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对核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时间节点、核对方式、部门职责、工作措施,确保核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区组织举办业务培训,对具体从事核对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库,核对机构与核对部门签署信息共享互查协议;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申报对象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比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县区先行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试点经验书面报告市政府和民政(救助)部门,市上将组织逐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对工作,将其放在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领导主抓、有机构负责、有专人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联动部门要相互协作,鼎力配合,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主动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收入核对工作合力,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建设和核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涉及民政、公安、财政、人社、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做好全市城乡低保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管理、组织与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和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财政部门领取工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参保参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房产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负责协调各银行机构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存贷款情况;税务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工商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情况;金融办要负责协调银信机构之外的金融证券机构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有价证券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领取、贷款情况;法制办负责核对工作过程中涉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受理的信息核对工作,并按要求将结果按时反馈市信息核对中心。

  (三)精心组织实施。核对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项新任务,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强。各县区要加强核对工作机构建设,尽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网络平台,落实工作经费,配足工作人员,做到经费、机构、人员、网络平台四到位,确保核对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整章建制。各县区要以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为契机,创新核对工作方式,积累工作经验,对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部门联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动态管理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收支核查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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