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字体:

庆政办发〔2014〕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辐射事故分级
  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监测组
  2.4 事故调查处置组
  2.5 专家咨询组
  2.6 各成员单位职责
  2.7 事发单位责任
  3 辐射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安全防护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7.4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人力资源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应急演练
  5.6 应急能力评价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恰当的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常备不懈、积极兼容;职责明确、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综合防范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核与辐射恐怖事件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包括放射源贮存库事故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丢失、被盗事故
  ●其它核与辐射事故
  为提高本预案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法规的变化,市政府内部职能机构的变化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和实践经验等,及时对本应急响应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1.5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即为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2)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急情况;
  (3)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4)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等级,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发布事故信息等工作;
  (5)组织建立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指导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2.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人事秘书科、执法监察科、污染控制科、市辐射环境监理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事件发生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处置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落实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3)组织制定全市辐射应急响应预案,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的实战演习方案等具体工作;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2.3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放辐射环境监理站站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市局相关科室及监察支队、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
  (2)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2.4 事故调查处置组
  事故调查处置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执法监察科、污染控制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放辐射环境监理站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
  (2)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5 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6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时抢险救援、交通管制、治安、现场保卫等工作所需警力的配备。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事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市安监局:负责对因生产安全导致的辐射事故进行生产安全源头控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辐射事故发生。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应急状态下相关道路的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的气象数据。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放射性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
  2.7 事发单位责任
  发现辐射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辐射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辐射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1)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根据辐射事故监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核实、批准,县(区)政府也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应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划分为:
  (1)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辐射事故:由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在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1)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辐射事故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辐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区)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1)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报告。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1)初报。发现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个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范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辐射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第一时间请求上级支援,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
  4.5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
  (2)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7.4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辐射应急办及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5.2 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进一步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5.3 人力资源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县区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
  5.5 应急演练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按照应急预案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6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辐射事故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庆阳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告表
              5.辐射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6.庆阳市县区环保系统辐射应急值班电话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