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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庆阳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1 【字体:

庆政办发〔2014〕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全面推进庆阳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全面推进庆阳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效益,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银发〔2012〕135号)及《庆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11〕43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重点林区之一,集体林地面积占全省的18%,林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缓解广大林农、涉林企业融资困难,调动林农封山育林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产业升级、生态改善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绿色庆阳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信贷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

  二、认真做好林权抵押贷款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和数字乡村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宣传各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开展对农民用贷还贷的诚信教育,使广大林农切实认识到林权证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具有抵押权性质的有价权证,为金融部门支持林业改革发展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各金融机构要重点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政策和省市两个“办法”,熟悉并掌握林权抵押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以及林权评估与抵押等相关知识,为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员保障。市林业局下属的林业规划设计院要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培训和丙级资质申报工作,在各县区成立林权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之前,全面承担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工作。

  三、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要充分结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好有效增加信贷投放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要明确市场定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要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推进数额较大的林业企业和林农合作组织林权抵押贷款。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尽量减轻贷款客户的利息负担,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其它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要发挥基层机构贴近市场、反应灵活的优势,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效率。要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林区基层适当倾斜,通过提供送贷上门等便民金融服务,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农业银行要将林权抵押贷款与“双联惠农贷”和农户小额贷款有机结合,实现“双赢”,要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主力军作用;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探索与政府、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及林农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和授信权限,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的信贷计划和操作细则,切实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力度。

  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降低和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要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尽快建立林权抵押资产评估机构并配备评估人员,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减免评估费用,减轻贷款人负担。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的有关规定,5万元以下(含5万元)免评估,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可由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评估,对于数额较大,需要市上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单位评估的,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基础工作。集体林权评估以惠农便农为前提,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评估等灵活评估方式,评估费用尽量由各级财政负担,评估单位原则上不收取评估费用,全力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要切实保全林权抵押资产,对辖区内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未经抵押权人(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更不得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借款人逾期确实无力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切实做好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服务和政策扶持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引导林农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成立各种类型的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合作组织 +银行+保险”、“合作组织+基地+银行”、“信贷+保险”等产业化经营模式,总结推广,以点带面,发挥林权抵押贷款的引领带动效应,撬动各方资金、技术向林区、林业流动聚集,推进向股份制经营方向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扶持力度,优化贴息流程,对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林权抵押贷款,引导借款人申报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全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给予贴息;要建立林地调整风险补偿机制,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因各级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等原因,导致抵押林权价值降低的,政府和有关权益人应给予抵押人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并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各级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服务建设,尽快建立市、县(区)两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全市林权管理服务工作。要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集林业信息发布、林权交易、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林业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积极发展电子化交易服务系统,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要在林权交易市场尚未发育成熟时,逐步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出现风险的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实行由收储中心收储抵押物,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的新模式。要建立乡镇林业站信贷联络员制度,协助银行做好贷后抵押物的跟踪和监管,配合做好森林防火、防止滥伐盗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配合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贷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市县人民银行要负责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要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提高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能力。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动态监测制度,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统计报表,对各县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市(县)长金融奖评奖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进行考核。

  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引入涉林信用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分散借款人和银行的风险。要在合水林业总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实施森林保费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补贴,将林木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统一保险、统一理赔。各级林业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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