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庆阳市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
任务清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扎实推动我市用水权改革,现将任务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庆阳市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 | 具体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落实单位 | 时限要求 |
一、加快完成用水权初始分配 | |||||
1 | 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 | 按照河流水量分配、地下水管控指标和可用水量成果,确定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可用水量及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作为区域水权初始分配的重要依据,细化完善区域水权分配。积极配合省上开展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调整,争取增加庆阳耗水指标和扬黄工程分水指标。 | 市水务局 | 各县(区)政府 | 2027年底 |
2 | 严格核定取用水户取水权 | 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并实施动态管理,依法享有取用水和转让其节约水量的权利。审批的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可用水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 |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3 | 完善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 |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将灌区用水权明晰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集体,有条件的明晰到用户。灌区用水户用水权总量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水量和期限。 |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4 | 探索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用水权 | 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总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单位取水许可水量。2025年完成西峰区公共供水管网内主要用水户用水权分配,2026—2027年完成其他县区公共供水管网内主要用水户用水权分配。已明晰用水权的管网内主要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 市水务局 市工信局 | 各县(区)政府 | 2027年底 |
二、积极培育和活跃用水权交易市场 | |||||
5 | 强化用水权交易倒逼机制 | 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区域,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水资源超载地区,在严格落实超载治理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用水应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以上情形中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除外。 | 市水务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6 | 完善用水权交易引导机制 | 按照“谁节约、谁受益”原则,推进节余用水权市场化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等工程的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7 | 探索建立用水权收储机制 | 严格落实水权收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用水权收储平台和分级分类收储调控制度。对政府投资节约的取用水指标,按照“谁实施、谁收储”原则,进行分级分类收储。对用水户和社会资本节约的取用水指标,可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回购收储。对供水工程达产之前的闲置指标,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临时收储。政府收储的用水权,优先保障重点民生项目及生态环境用水,也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 | 市水务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8 | 推进河流水系互联互通 | 加快推进重点水资源配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扬黄工程提质增效,完善市级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加快市县水网融合发展,实施一批城乡供水、灌区节水、水系连通工程,筑牢用水权交易工程基础。 |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 |||||
9 | 积极推动区域水权交易 | 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单位,可将区域可用水量内的节余或预留水量开展用水权交易。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流水量分配指标。涉及扬黄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 市水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0 | 推进取水权交易 | 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技术改造、用水精细化管理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跨区域的取水权交易,交易水量纳入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考核。 |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工信局 市住建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1 | 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交易,也可通过村内公告栏、水管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在灌溉用水户有转让意愿的前提下,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回购,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 |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草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2 | 创新用水权交易措施 | 鼓励各县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将合同节水管理方式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探索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用水权交易。 | 市水务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四、开展用水权交易分类试点 | |||||
13 | 开展重点项目用水权交易试点 | 各县(区)人民政府聚焦本区域民生保障和产业发展用水需求,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积极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化工等项目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权。 | 市水务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4 | 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用水权交易试点 | 针对水资源和水指标紧缺问题,探索开展流域上下游、干支流,跨县区、跨流域水权交易。 | 市水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五、完善水权交易平台 | |||||
15 | 健全完善用水权交易系统 | 强化信息共享,到2027年基本实现取用水户信息、用水权初始分配、计划取水信息、用水权交易、监测计量、水资源税缴纳等数据汇集共享,支撑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 | 市水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县(区)政府 | 2027年底 |
16 | 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 | 充分运用国家、流域用水权交易平台,分级分类开展用水权交易。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应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等便捷通道进行。 | 市水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六、建立健全监测监管体系 | |||||
17 | 全面提升水资源监测能力 | 将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作为用水权改革的基础工作,应设尽设河湖断面监测站点,应装尽装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加密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新型监测技术应用,进一步扩大监测计量覆盖面,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在线计量数据接入省智慧水资源管理系统,提高在线监测计量率。 | 市水务局 市自然资源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8 | 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的,以及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市水务局 市工信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9 | 落实用水权交易备案及信息报送机制 | 区域水权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交易应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灌溉用水户用水权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汇集区域用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权交易及监管等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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