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庆政办发〔2013〕1号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救助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救助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大件家电、房产等。
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救助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轿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的;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两套以上;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最低居住面积的;
3、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时段
(一)救助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间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何时段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救助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区)核对机构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声明书同时作为救助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法律责任
经社会救助部门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信息与核对结果不相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经社会救助部门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不具备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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