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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1年1月4日本办法以庆阳市政府,2011年第79号文件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财务管理人员。

  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包括村报账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农财管理中心会计、主任和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农经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实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村报账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不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账务的;

  (四)不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的;

  (五)不使用统一监制的账簿和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集体收入,违规借贷资金,擅自为他人提供资产担保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违规审批财务收支的;

  (九)违规处置集体资产、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十)入账凭据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的;

  (十一)将未经审核、审批的原始凭据入账的;

  (十二)其它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乡镇农财中心会计和主任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未及时提供真实财务公开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立银行账户、报送会计报表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不使用统一监制的账簿和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七)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据入账的;

  (八)其它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家专项资金拨付农财中心账户的;

  (二)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三)隐匿财务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影响上级监察、审计、财政、农经部门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截留、平调、挪用、私分涉农资金的;

  (五)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农村财务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停职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第八条 违纪违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党纪责任;违纪违规人员是公务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适用

  第十一条 村报账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党支部书记承担主要责任,村报账员承担次要责任。

  村报账员实施的未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党支部书记批准的行为,由村报账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农财中心会计、主任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任承担主要责任,会计承担次要责任。

  会计未经主任批准实施的行为,由会计承担全部责任;主任监管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在违纪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农村财务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监管责任,有关领导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实施

  第十五条 对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农经管理机构接到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后,应当组织工作组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及时调查,在60日内将核实情况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书面告知。予以立案追究责任的,应在3个月内结案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因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因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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