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2010年5月市政府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0年5月14日庆政发[2010]73号发布施行,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正)
为有效保障经济困难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援助与救助对象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提供援助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1、依据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确定为见义勇为或保护公共利益行为,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7、法律援助机构认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智力及精神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五)犯罪发生地在庆阳,依法由所在地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救助。
1、刑事被害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
2、与刑事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受养人,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3、刑事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刑事被害人因致伤、致残,抢救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加害人无力赔付,或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抢救、治疗等需要支出的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影响其基本的正常生活的。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由案发地有关本门按照规定接受申请、办理案件,按照管辖范围实施援(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原则。根据行政区域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确保工作所需。
3、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案件当事人得到公平援(救)助。
三、法律救助补贴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
1、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依据《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办案补贴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案成本确定,一般在400-3000元之间掌握。
2、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依据《甘肃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并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承办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同级政府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适当延长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资金支付方式
1、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付方式:
(1)办案人员结案后向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办案补贴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案卷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按规定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3)办案人员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案补助。
2、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支付方式:
(1)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
(2)法院受理救助申请的机关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根据申请人和加害人经济困难程度,提出具体救助意见;
(3)救助意见按程序审查后,由法院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救助意见书,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支付救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将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所需资金,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基金专户,年底基金结余部分滚存下年继续使用。
3、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减免的诉讼费每年核拨一次,年底由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对当年的减免费用进行核对,报同级政府审查后,由司法行政部门从基金专户划拨人民法院。
4、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定期向公众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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