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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2007年4月17日庆政发[2007]36号发布施行 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订)

  尊师重教、捐资助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有力举措,理应受到表彰奖励,值得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努力促进全市教育规模发展、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切实营造教育优先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资助学是增加教育投入的重要渠道,对于捐资助学集体和个人的自愿行动,各级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提倡,表彰奖励。

  第二条 捐资助学有多种形式。应本着有钱捐钱、有物捐物的原则。对集体和个人在捐资助学中的投工捐物,应折价计算。

  第三条 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含10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四条 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含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第五条 对捐资助学集体和个人奖励,由各县(区)教育局申报,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捐资的社会组织、中外企业团体和市内外公民、外籍侨胞。各县(区)、各部门亦可参照此办法,根据实际制定表彰奖励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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