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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编办关于解决庆阳仲裁委员会编制问题的73号建议答复

来源: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15 11:19:00 【字体:

马凤梅、戴承业、第小妮、解荣华代表:

  代表们《关于解决庆阳仲裁委员会编制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办高度重视,及时确定承办科室,认真学习相关政策,仔细研究建议内容。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还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属于社会组织,仲裁员实行聘用制。按此规定,庆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06年11月,依程序经省司法厅登记成立。

  201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时,市政府办印发的《庆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政办发〔2010〕90号)明确,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加挂庆阳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办市仲裁委员会业务。所以,庆阳仲裁工作从委员会到办公室,机构设置齐全,从业务承办到办公场所,均已明确。至于核增事业编制一事,由于市司法局使用专项政法编制,核编52名,实有45人,且国家、省上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除工勤编制外,不得核定事业编制”。代表们提出“落实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核定庆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全额拨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的建议,与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不符。

  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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