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保局关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细则的68号建议答复
何鸿玉等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细则》的建议,得到市政府重视并转我局限期答复。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市、县环保部门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效果。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了11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强力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去年以来,为靠实环保工作责任,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庆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对市县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做了明确,对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企事业单位在排污治污方面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做了规定。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庆环发〔2015〕70号),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工作效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今年,市、县环保部门还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台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下一步,市、县环保部门将严格按照这些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你们提出的建议对我市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进一步强化措施,同时,感谢你们对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你们能够更加关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工作效能,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好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和国办《通知》的学习宣传
新修订的《环保法》针对恶意排污、偷排偷放等恶意行为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拘留的执法手段,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的四个配套办法,也为科学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了可操作的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针对当前违法性质最恶劣、危害最为严重、群众反映最为强烈但同时又普遍存在的5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重拳打击的要求和具体查处的措施。适应环保新常态,抓好新《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国办《通知》的学习宣传,是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环境执法人员的当务之急。
1、要深入抓好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队伍、环境执法人员自身的学习培训。新《环保法》赋予环境执法更多权力,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将产生强大震慑作用。环保执法人员要真正学好、用好才是关键。要采取领导宣讲、执法培训、专题辅导、集中讨论、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环境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法律原文,学习领会新规定、新制度、新措施,着力强化一线环境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推进各项环境执法工作。
2、要突出典型环境案例学习。要深刻汲取兰州自来水异味事件和武威荣荣公司违法排污案件的沉痛教训,坚决克服工作中的麻痹和侥幸心理,克服工作中的理念滞后、执法软弱、对环境违法问题视而不见、不善执法等问题,以典型案例为鉴,引导和倒逼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尊法、护法,学以致用,严格执法,积极推进新《环保法》扎实落地,体现新《环保法》的严肃性,真正发挥新《环保法》的利剑作用。
3、要突出抓好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国办《通知》的对外宣传,向社会传递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要重点加强和扩大新法宣传,发挥政府、企业、社会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起环境法治和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彰显法律威严。坚持重典治乱,市、县(区)环保部门都必须定期公布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推动新《环保法》落到实处。
二、狠抓网格管理,推进环境执法全覆盖
1、构建网格化责任体系。以行政区域和行业、重点监管对象为主要划分对象,以“三清三到位”(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网格划分、责任落实”的原则,划分市、县(区)、乡(街)三级网格,形成“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其中,各县(区)根据辖区内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以镇(街)和重点监管对象为基本单元将各县(区)管辖区域和排污企业单位合理划分为若干基层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基层网格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至少2名、网格责任领导1名。市本级环保部门直管的重点企业按照基层网格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各级网格应明确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人、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地理坐标(经纬度)、监管频次,录入全省网格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各级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各级网格责任人员按要求及时开展日常巡查,做到监管无盲区、执法全覆盖。各县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待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开。西峰区要结合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在主城区全面推广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率先突破,取得经验,在全市加以推广。
2、全面掌握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非煤矿山尾矿库、其他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等环境监管对象信息,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度,做到“一企一人”。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和末位淘汰。
3、加强区域联动。重点要抓好河流水质功能区达标执法监察和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使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河流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真正成为一项硬约束。要按照全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马莲河流域地表水水质达标方案》,落实流域治理和功能区达标工作责任,加大治理力度,各有关县区要建立边界联动机制,加强流域和功能区沿岸各方面的执法联动,签订联动工作方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4、推行基层环保监督员制度。在巩固基层乡镇环保所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环保和镇街综治网格,进一步完善基层环境执法监督网络,不断延伸监管触角。各县(区)乡镇、各个行政村要尽快确定1-2名环保监督员。在重点资源开发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要加快建立环境执法协管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保义务巡防员队伍,下移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基层环境执法协管人员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矛盾纠纷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三、抓实基础业务,促进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化
1、落实环境监察计划制度。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每年要制定详细的环境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明确监管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2015年,全市确定的225个重点监管企业和项目(其中:市县重点监管企业23个、县区重点监管企业115个,市县重点监管的部省审批在建项目87个),要逐一落实环境监察工作责任,细化监察工作方案,做到“一企(项目)一档”,确保年度环境监察计划落到实处。
2、实现执法监管对象分类化。以辖区内执法监管对象的排污现状、环保守法诚信度、环境风险度、群众关注度、对环境的危害度等要素为基础划分监管等级,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级C级以上企业和环保守法企业确定为一般监管对象,安排适当的监察频次。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级不达标企业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采取警示、通报等方式,责令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加大监察频次,实行重点监管和差别化动态监管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实现日常执法过程和记录痕迹化。要采取书面、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多种形式,对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执法监管等全过程详实记录,固定执法行为,做到尽职免责,有迹可循,证据保全,互相印证,实现痕迹化管理。
4、实现执法工作流程化。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要进行明确,使目标流程控制有效、任务流程分配到位、责任流程分解落实、部门流程衔接互通,形成规范、优化的环境执法工作流程,实现执法工作流程化。
5、实现执法工作模板化。做好已印发的重点行业环境执法模板的应用,统一现场监察依据、程序和内容,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使之“模板化”,可复制,可推广。制定印发庆阳市煤炭资源开发、油田勘探开发两大行业环境监察指南和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结合年度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环境监察模板运用情况的测试。
6、实现环境执法智能化。加强“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的运用,今年全市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前必须强制应用这一系统,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在线监控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落实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
四、推进信息公开,提升环境执法公信力
1、全面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面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企业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内容,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接受公众监督。市环保局将结合环保大检查和企业例行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和通报,并进行后督查,切实保障群众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扎实认真做好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规范和推进环境监管、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一要细化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将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应公开的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二要严格信息公开时限。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三要规范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公开以网络公开作为主要公开方式,根据不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特点,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四要规范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开通依个人申请公开信息渠道,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全面。五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促进环境污染源监管信息和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
3、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做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和处罚情况报送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将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失信等级,对环境违法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健全协作机制,及时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和工商管理部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提高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五、抓好环境信访工作,提高群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1、要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环保信息网络平台,把环境信访投诉作为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限期办理和回复群众举报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做到件件落实,有始有终,让群众满意。
2、要积极推进有奖举报。要公开有奖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将环境有奖举报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和部门预算。在重要环境敏感区域设置“暗哨”,开展定点监察。加强对各类注册环保社会组织的指导与联络,建立政府与环保组织对话机制,定期沟通交流,通过绿色创建、生态保育、环保志工、义务监督等形式,引导各类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执法,有效发挥宣传、监督和服务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3、要着力抓好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信访问题,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和排查,对反复投诉和屡查屡犯的企业要开展体检式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律从严查处,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超标排污、违法建设、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案件,必须及时立案,该处罚的要处罚到位,该挂牌督办的要挂牌督办,该停产的要责令停产,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该提请政府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对上级交办的重点案件,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必须及时组织查处并报告。对影响重大或者本部门难以查处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及时提请上级环保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作出处理。上级环保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要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六、建立司法联动,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
1、协调设立公安驻环保联勤机构。2015年,市、县环保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出台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争取在公安部门设立环保警务室。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配合有序的工作格局。2016年,市、县(区)要实现环保公安联络室(或警务室)全覆盖,争取在重点县(区)公安部门成立打击环境犯罪专门机构。
2、完善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市、县环保部门要沟通协调,争取年内出台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4部门《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案件会商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严肃惩处恶意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全力查办大案要案。坚持“严执法、施重典、抓典型、促实效”,动真碰硬,查办一批涉嫌环境犯罪重大案件。定期公开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震慑和警示环境违法企业,形成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与主流媒体互动合作,充分运用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环境违法企业,推动解决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注重收集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建立全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展评,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对公开曝光和媒体通报的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反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执行力
1、强化执法业务素质。坚持实战练兵,在现场检查中学,采取以老带新、强弱搭配、派出学习、上下交流等形式,面对面教、手把手传,迅速提升一线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驻厂监察,熟悉掌握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采取岗位轮换方法,全面熟悉环境监察业务;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大力培养会污染减排现场核查、会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与事故、会查办环境违法案件、会排污费核定等“四会”执法能手,不断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
2、保障基层执法能力。坚决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配全配齐环境监察装备,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大对重点环境执法工作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2017年完成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轮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移动执法。普及自动在线监控,2015年重点抓好油区水环境预警监测网络建设,督促实施好油田重点联合站环保在线监控项目。
3、大力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化。从2015年起,争取市、县财政支持,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投入,逐步在市、县两级9个环境执法单位建设移动执法系统,各县区要完善重点污染源“一企一档”的资料管理,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实现实时查询、实时录入、实时传送和笔录电子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省、市要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电子平台软件运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和自由裁量权,2015全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实现与该电子平台的互通和软件应用。
4、进一步加强环境稽查工作。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从今年起,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县(区)开展环境稽查,重点稽查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现场监察、履职尽责、案件查处、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6+1”执法模式运用等情况,稽查情况通报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1、要全面落实市、县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围绕环境执法“现场监察权、排污收费权、行政处罚权”三大核心权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内部管理,梳理风险点,落实预防、监督措施和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廉洁执法,确保市县两级环境执法监察干部职工在廉政方面不出问题。
2、要全面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行风建设、作风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持续开展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职业操守教育。要深刻认识当前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执法人员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切实转变作风,坚决纠正监管缺位、执法不到位、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要坚持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主动出击、敢于碰硬、执法到位,出重拳、用重典,动真格、见实效,强化担当,履职尽责,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能打硬仗的环境执法监察队伍。
3、要强化“督政”问责和整改约谈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都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综合督查。对于不重视、不研究甚至阻碍环境执法,环境监管执法不力、屡屡出现违法违规事件,辖区环境质量不升反降、执法能力薄弱等情况,要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企业和污染源单位整改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跟踪落实,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于重大环境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约谈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和企业法定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进行逾期追责。对限期整改问题,各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要通过彻底自查、检查和督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靠实工作责任,限期完成整改;有关整改工作,凡同一个问题被省上督查检查通报两次以上的,将一律提请监察部门问责。
各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将定期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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