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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第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庆阳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6-09-14 17:26:00 【字体:

尊敬的齐海刚等四位代表:

  您在市第三届六次人代会议上提出的第38号建议《关于增加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品种的建议》收到后,我委高度重视,确定专门领导和科室负责,积极协调汇报,研究解决办法,目前取得一定进展。现汇报如下:

  一、积极协调修订目录

  2010年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和省上统一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我市从2010年5月下发通知,正式执行。在此期间,基层单位陆续反映药品短缺的问题,由于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权力在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我委每年都积极调研,并向上汇报。2012年、2014年,省上先后在原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对基层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扩大,目前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已达到700余种。

  二、全面规范采购管理

  2015年,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我委于2016年3月份起草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协调市政府以庆政办2016【44号】号文件进行了印发。文件提出了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完善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机制、加强药品配送管理、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建立药品采购与基金支付管理有效衔接的制度、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六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廉政防控四项保障措施。这份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纲,将对解决基层机构药品短缺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三、允许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

  经积极协调汇报,2016年5月25日,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要求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少部分非基本药物。具体是:坚持临床确需、控制使用、零差率销售、网上采购四个原则,并对范围、品种数、金额比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品规不高于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金额不高于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少部分非基本药物,是省上为了落实分级诊疗等重大改革政策提出的新举措,是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充,我委近期正在组织辖区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分级诊疗病种和自身业务开展需要,对照省上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认真开展调查,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统计上报本乡镇(含村卫生室)非基本药物需求情况(品种、使用量等),由县区卫计局审查汇总后,报市卫计委审查后,明确全市基层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指导目录,并下发执行。

  感谢各位代表对庆阳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关注与支持。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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