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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三届六次会议第13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庆阳市督查考核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15:54:00 【字体:

尊敬的郑浩博委员:

  您在政协庆阳市三届六次会议《关于新城区建设中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安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1993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宗发〔1993〕21号)提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和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合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重要条件。您提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从宗教界自身建设和发展角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宗教场所的选址布点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作,它涉及信教人员的数量、分布、教种等诸多因素,按照党中央对宗教“三自”方针,宗教场所不同于公共活动场所须纳入各级政府统筹考虑的专项规划范畴。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市、县(区)宗教管理部门根据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及信教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审核把关,对全市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和合理布局进行统筹安排。近年来,市民族宗教局十分关注和支持宗教场所的建设,批准设立了全市25所寺观教堂,较好地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住建、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规,针对信教群众的分布,适时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切实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需要,更好的推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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