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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9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庆阳市督查考核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17:15:00 【字体:

张成珠、刘建瑞、李鸿章、张云云、焦淑粉、白巧芳、胡占富代表:

  你们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地流转利用》的建议收悉,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近年来,伴随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模式和农业技术装备,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加快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进而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按照农业部、省农牧厅有关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要求,市农牧局联合市委农村工作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庆市农牧发〔2015〕283号),从六个方面加强了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一是实行准入限制。《实施意见》要求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实行准入限制,即严格准入门槛,要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农业经营能力和农业生产项目审核等,限制其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防止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

  二是严格用途控制。《实施意见》要求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严格用途控制,禁止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控“非粮化”、严禁“非农化。

  三是建立上限控制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面积的150倍,承包耕地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的时间。

  四是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小组,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五是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以乡镇、县(区)为主的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下的,由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1500亩(含1500亩)的,报市农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报省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建立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要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要研究制定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截止2016年底,各县(区)都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环县、合水、宁县建立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机制,审查24宗,通过审查租赁耕地面积3.07万亩。但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各县(区)还普遍存在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客观问题。下一步,我们在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政策宣传同时,督促各县(区)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依规逐个进行规范,多措并举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你们对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庆阳市农牧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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