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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庆阳市督查考核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16:29:00 【字体:

孔荔维、杨忠义、杨博涛、马银萍、李希荣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镇原县财政困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在二次分配中央、省上下达专项资金时,对镇原县给予倾斜照顾”的问题。自2009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省财政在下达各地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直接分配到了市州和直管县。市级就你县困难多次向省财政厅汇报,争取支持,同时,在分配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你县实际困难,重点予以倾斜照顾,2011年以来,市财政共安排你县补助64818万元,其中:2011年6650万元、2012年12194万元、2013年15743万元、2014年12144万元、2015年11809万元、2016年6278万元。今后,市财政将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继续加大对你县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市上向省上沟通协调,争取省级财政在工资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等方面给予镇原县倾斜”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多次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事处和省财政厅汇报全市财政运行情况,特别是各县区财政运行存在的困难,争取省级多我们下达一些转移支付补助。去年元月份,我们专门就县区财政运行困难进行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上报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事处,为你县争取资源性地区财政困难财力性补助2000万元。通过市县共同努力,去年省财政厅共分配你县转移支付达17.26亿元。今后,我们将继续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事处和省财政厅汇报,争取中央、省级加大对你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三)关于“市上出台的重大民生政策,取消或者降低县级财政配套比例”的问题。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文件规定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进一步明确了取消市县资金配套的要求。市级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出台的各项重大民生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优先将应由市级承担补助列入预算,全力支持县区发展。同时,在实施重大民生项目时,也未要求县级财政给予配套。

庆阳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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