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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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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市级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

二、承担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技术支撑、流程规范工作。

三、承办权限范围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工作(含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承办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数据互联共享、维护更新、信息查询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资料,承担登记档案日常管理,开展登记档案与交易档案的查询互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六、经办其他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工作。

七、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新民  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内设综合科、受理科、信息档案科、调查确权科、权证科。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工作职责 

 1.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2.接受申请人的咨询,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动产实际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准确回答申请人的询问,并一次性完整的向申请人列出所需材料文件的文字清单。遇到不能正确解答的事项应立即请示科室负责人,并与申请人约定第二次解答时间。 

 3.核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并取像。

 4.核查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核查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6.核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7.核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8.核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利是否冲突,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

 9.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10.录入受理信息。 

 11.扫描相关登记证明材料。 

 12.窗口人员受理业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首次登记6个工作日内;转移登记6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6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内;预告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事项录入电脑,按规范要求扫描登记材料,签署受理意见后向下一环节传递。 

 二、权籍调查岗位工作职责

 1.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2.负责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建立并管理楼盘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3.负责做好与不动产测绘机构的衔接工作,审核不动产测绘成果。 

 4.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入库工作,及时将审查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5.负责不动产登记用户的落宗和不动产登记单元号的编制工作,向不动产登记用户发放不动产登记落宗单。从受理落宗到发放不动产登记落宗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三、初审岗位工作职责

 1.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初审。

 2.接受申请人及受理人员的咨询,及时查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簿或原土地、房屋、林权档案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3.对申报的材料、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4.对受理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5.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6.对疑难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摸底,掌握真实情况后,形成文字说明,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会审小组集中会审。 

 7.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房屋、林权问题,配合权籍调查人员查证。

 8.对需要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决定的事项的,须整理出相关材料,提供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办理。 

 9.初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向复审环节传递。

 四、复审岗位工作职责 

 1.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3.对登记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4.对复审的材料签署意见。 

 5.复审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向缮发证环节传递。

 五、缮发证岗位工作职责

 1.打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2.按登记审核要求做好相关注记。 

 3.粘贴附图,加盖登记机构印章。 

 4.缮证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缮证工作。

 5、发证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图纸粘贴、盖章等工作。

 6、当事人随到随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发证人员监督领证人在领证表格上签字并注明领证日期。

 7.按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8.及时将登记材料传递回档案室。 

办公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24号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934-8235221